1、登門受理。即由運輸部門派人員去客戶單位辦理承托手續。
2、下產地受理。在農產品上市時節,運輸部門下產地聯係運輸事宜。
3、現場受理。在省、市、地區召開物資訂貨、展銷、交流會議期間,運輸部門在會場設立臨時托運或服務點,現場辦理托運。
4、駐點受理。對生產量大、貨物集中,對VI供應,以及貨物集散的車站碼頭、港口、礦山、油田、基建工地等單位,運輸部門可設點或巡回辦理托運。
5、異地受理。企業單位在外地的整車貨物,運輸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向本地運輸部門辦理托運、要車等手續。
6、電話、傳真、信函、上網等方式托運。經運輸部門認可,本地或外地的貨主單位可用電話、傳真、信函、上網等方式托運,由運輸部門的業務人員受理登記、代填托運單。
7、簽訂運輸合同。根據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或協議,辦理貨物運輸。
8、站點受理。貨物托運單位派人直接到運輸部門辦理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