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機動車登記的性質
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
公安部在答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和研究室時,《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複函》(公交管〔2000〕98號)和《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複函》(公交管[2000]110號)中均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關於非營運車輛掛靠
有的地方明確規定違規,應對所有人和被掛靠者分別處罰。
營運車輛掛靠是目前常見的經營模式,是特殊時期大多地方的權宜之計,被默許合法合規。但是,非營運車輛掛靠號牌的行為是違反登記入戶管理規定的,如山西大同等地規定:“機動車輛掛靠入戶的,對車輛所有人和被掛靠者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暫扣機動車輛,直到辦理變更手續。”
3、關於掛靠費及責任
最高法、湖北省高院、武漢市中院均發布解釋和意見,認為收取掛靠車輛營運利益的,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