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靠經營
(交通運輸部, 2016)給出定義: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所稱“掛靠經營”是指,道路客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不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但以其他具備資質的企業名義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掛靠經營者的相關經營行為由被掛靠的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變相掛靠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 2018)給出了變相掛靠的定義,各地政府的解釋與之大同小異。
變相掛靠是指,車輛實際控製人以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企業的名義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企業收取一定管理費,但對車輛具體經營行為無事實上的決定權,難以對經營行為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約束的經營行為。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變相掛靠: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 2018)
1、車輛產權關係。車輛實際購車資金全部或超過50%由掛靠的個人或單位出資,並由其承擔車輛日常燃油、維修保養、檢測檢驗等必要費用,或客運企業借款購車時約定借出人參與車輛經營的。
2、駕駛員勞動關係。企業未與駕駛員依法訂立規範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3、財務收益分配。車輛經營收入未納入企業營運收入登記入賬,單車營運收入未全部歸屬經營企業所有。
4、運輸組織。將客車發包給車輛實際控製人經營,通過收取固定額度或比例的承包費用,企業不承擔相關費用,日常運行未統一調度指揮,將經營、安全管理等企業主體責任轉移給承包人的。